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傷殘死亡的職工,海南保險代辦,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未享受交通事故賠償的,其傷殘待遇按原有關規定處理,海南保險代辦,因各種原因職工確系未能享受交通事故賠償的,經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證明,企業可按非因工負傷規定發給傷殘職工有關待遇或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定期生活補助金。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者勞動教養的,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間,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刑滿釋放后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后,原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按規定繼續享受;但已停發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補發。因工致殘職工易地安置的,一次性發給原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易地安置費。易地安置交通費按原所在地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企業要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海南保險代辦公司,超過 30 日后才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的。從工傷事故發生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的工傷待遇由企業承擔。海南保險公司,職工因工傷亡,在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后六十個工作日內,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待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