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職工個人權益的重要保障,同時也能有效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海南工傷保險代繳,如果公司沒有為其繳工傷保險費,就應該及時進行補繳。海南工傷保險代繳,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k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海南工傷保險代繳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海南單工傷保險代繳,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